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局组织天津研究所、四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局(地址: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研究所、四川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研究所
一级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机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0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或机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相关专业和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1]
企业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1类的,质量合格。
(1)完成3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的,累计里程300公里以上。
(2)完成3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的,累计合同额2亿元以上。
(3)完成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单个项目里程100公里以上的和2座以上大于1000米的独立公路隧道机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