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研究所、四川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监督等单位意见,较后经审查定稿。
一级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相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企业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的,质量合格。
(1)完成3条以上一级公路安全设施
(含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3项以上)的,累计里程300km以上(其中标线、护栏、隔离栅里程均不少于60公里)。
(2)累计完成公路安全设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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