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背景
三方关系图
三方关系图(2张)
,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较显着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也有叫做人事或者人才租赁等。
资本主义渊源
人才(劳务)派遣业务起源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资本主义美国,当时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和用工形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企业为谋求生存、发展不得不规模地裁员,被裁减员工中有一技之长的者成了人才派遣的对象,人才派遣业务运应而生。各国立法中对的称谓有所不同: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使用“劳动派遣”一词,德国将其称为“雇员出让”或者“员工出让”,欧洲其他各国、美国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则将其称之为"临时劳动"或者"租赁劳动",并将由此形成的雇佣关系称为"临时雇用关系"。 [5]
行业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 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Rentedhelp)。当时这家公司雇佣了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之后又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让企业可以应付临时或者短期的人力需求。 [5] 随后在欧洲各个国家,出现了类似的“人力租赁”业务模式,并将业务范围扩展到临时文书、电话接线生、邮政投递员等不**业工种。 [4]
在20世纪70年代在日本、美国、欧洲等出现后,发展*。 上世纪90年代末人才(劳务)派遣业务从日本、欧美进入中国,现已出现了一些规模大、专业水平高、市场化程度强的企业。 [19]
用工形式国内外都存在,但它从来都不是主流的用工方式。美国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为0.9%,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从总体上看,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比例平均为3%左右,一般也不会**过5%。而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在我国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甚至有走2/3的员工都属于。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 [1]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占到用工比例的3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过用工比例的60%。但实践发现,使劳动者缺乏职业荣誉感、丧失职业归属感,让“爱岗敬业”成为历史。 [20]
制度引入
**初期,由于存在外国法人驻华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驻华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直接招工的政策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便催生了我国的行业。1979年11月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启了我国行业的先河,为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派遣服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用工方式在我国*普及。截止到2013年5月份,我国劳务用工总数已经高达6000余万,占我国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从用工单位的角度看,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的用工单位已经达到40000多家,其中使用较多的就是外企。
我国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出现,当时主要是**机构出于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服务人员。80年代中期,一些职业机构开始从事业务, 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和与之相关联企业之间的等,这些或者因为涉及的领域有限或者存在的时间具有过渡性阶段性的特点,未引起舆论界的关注。但在我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的终结后,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的发展异常*,一些地方法规允许由人事部门主管的人才机构经审批可开展“人才租赁与”业务,另一些诸如保安公司、清洁公司等企业亦兼从事派遣活动,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全国各个省市,通过的方式就业的员工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
目前国内企业可以分为三大阵营:一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各部委系统的人才交流中心、各地人事局、劳动局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及企业等。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他们的政策资源优势明显,占据着较大比例的市场份额。二是外资人力资源服务商,比如各省市的外企服务公司。三是民营企业,他们是完全市场化的经济组织,是此行业中较为活跃的经济力量,其中不乏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机构,但也有诸多非法牟利的黑派遣,此阵营的企业质量参差不齐。 [21]
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化,我国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发展较为*,目前采用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业,用工已涉及银行、电信、饭店、家政、医院、邮政、零售业制造和业等,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的优势企业也对这种用工制度呈现了特别的兴趣。
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66条规定:“*六十六条 [2]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用工数量,不得**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服务对象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