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标准
由于三大类标准内容过多,且各分项在网上均能查阅,故此处只列举总承包类的标准。其他见参考文献 [1]
总承包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1.1.3 企业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的总承包或主体承包,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 2 项;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 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 2 项;
(3)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1 项或面积 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 2 项。
(七)具有岩土专业,即可承担其范围内相应的岩土治理业务;具有岩土专业**资
质或岩土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中任一项**,即可承担其范围
内相应的岩土咨询业务。
(八)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九)
标 准
(一)勘察综合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项
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测量**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
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10年以上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
主持过本专业勘察**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
申请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
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勘察**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
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10年以上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
过本专业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师(岩土)执业资
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主持过所申请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勘察劳务
1、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
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存在作用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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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业绩不少于 2 项。
1.4 承包范围
1.4.1 一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的: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
1.4.2 二级
可承担下列的: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
(3)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
1.4.3 三级
可承担下列的: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
(3)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
注:
1.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工业、构筑物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修装饰、幕墙、附建人防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防雷等
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