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防止通过屋顶开口造成火灾蔓延。当的辅助屋顶有开口时,如果该开口与主体之间距离过小,火灾就能通过该开口蔓延至上部。因此,要采取一定的防火保护措施,如将开口布置在距离高度较高部分较远的地方,一般不宜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邻近开口一侧的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较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人员密集的公共、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
*6.3.3条中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主要指住宅单元或其他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成较小空间(墙体隔断闷**)的区域。教学、办公、旅馆等公共,每个防火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为1000m²,较大可达2000m²以上,因此要求设置不小于2个闷**入口。
6.3.4 变形缝是在长度较长的中或中有较大高差部分之间,为防止温度变化、沉降不均匀或地震等引起的变形而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将结构断开为若干部分所形成的缝隙。特别是高层的变形缝,因抗震等需要留得较宽,在火灾中具有很强的拔火作用,会使火灾通过变形缝内的可燃填充材料蔓延,烟气也会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到全楼。因此,要求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变形缝在外墙上的连接与封堵构造处理和在楼层位置的连接与封盖的构造基层采用不燃烧材料。有关构造参见图7。该构造由铝合金型材、铝合金板(或不锈钢板)、橡胶嵌条及各种**胶条组成。配合止水带、阻火带,还可以满足防水、防火、保温等要求。
图7 变形缝构造示意图
据调查,有些高层的变形缝内还敷设电缆或填充泡沫塑料等,这是不妥当的。为了消除变形缝的火灾危险因素,保证物的安全,本条规定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在使用过程中,变形缝两侧的可能发生位移等现象,故应避免将一些易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管线布置其中。当需要穿越变形缝时,应采用穿刚性管等方法,管线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材料、防火材料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塞。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变形破坏管线而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
a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较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²。
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 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面积不应小于6.0m²;
2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防火门;
3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较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较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专线电话。
px;mar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²;住宅,不应小于4.5m²。
与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²;住宅,不应小于6.0m²。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因内的孔洞或防火分隔处的缝隙未封堵或封堵不当导致人员死亡的火灾,在国内外均发生过。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及欧美等国家的规范均对此有明确的要求。这方面的防火处理*被忽视,但却是安全体系中的**组成部分,设计中应予重视。
6.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穿越墙体、楼板的风管或排烟管道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就是要防止烟气和火势蔓延到不同的区域。在阀门之间的管道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可保证管道不会因受热变形而破坏整个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3.6 目前,在一些,特别是民用中,越来越多地采用硬聚氯乙烯管道。这类管道遇高温和火焰*导致楼板或墙体出现孔洞。为防止烟气或火势蔓延,要求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在管道的贯穿部位采用防火套箍和防火封堵等。本条和本规范*6.1.6条、*6.2.6条、*6.2.9条所述防火封堵材料,均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火膨胀密封件》GB 16807和《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等的要求。
ÿÿÿ?
6.3 屋顶、闷**和缝隙
6.3.1~6.3.3 冷摊瓦屋顶具有较好的透气性,瓦片间相互重叠而有缝隙,可直接铺在挂瓦条上,也可铺在处理后的屋面上起装饰作用,我国南方和西南地区的坡屋顶应用较多。*6.3.1条规定主要为防止火星通过冷摊瓦的缝隙落在闷**内引燃可燃物而酿成火灾。
闷**着火后,闷**内温度比较高、烟气弥漫,员进入闷**侦察火情、灭火救援相当困难。为尽早发现火情、避免发展成为较大火灾,有必要设置老虎窗。设置老虎窗的闷**着火后,火焰、烟和热空气可以从老虎窗排出,不至于向两旁扩散到整个闷**,有助于把火势局限在老虎窗附近范围内,并便于员侦察火情和灭火。楼梯是员进入进行灭火的主要通道,闷**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员快速侦察火情和灭火。
闷**为屋盖与吊顶之间的封闭空间,一般起隔热作用,常见于坡屋顶。闷**火灾一般阴燃时间较长,因空间相对封闭且不上人,火灾不易被发现,待发现之后火已着大,难以扑救。阴燃开始后,由于闷**内空气供应不充足,燃烧不完全,如果让未完全燃烧的气体积热、积聚在闷**内,一旦吊顶突然局部塌落,氧气充分供应就会引起局部轰燃。因此,这些要设置必要的闷**入口。但有的物,其屋架、吊顶和其他屋顶构件为不燃材料,闷**内又无可燃物,像这样的闷**,可以不设置闷**入口。